(2013)永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白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永年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住永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3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友谊路派出所民警抓获,2012年10月1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7日由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永年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住永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8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永年县人民检察���批准逮捕,同年12月11日由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永检刑诉(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白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7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白某某窜至永年县临名关镇河北铺村将停放在赵某某家门口闫某某的一辆川美电动车盗走,后卖了240元,二人将赃款平分。经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269元。2、2012年8月25日晚19时许,二被告人窜至永年县临名关镇河北铺村将停放在赵某某家门口梁某某���一辆澳柯玛电动车盗走,后丢失。经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770元。3、2012年8月26日中午12时许,二被告人窜至永年县临名关镇北西街将停放在薛某某家门口的一辆新日电动车盗走,后被失主发现,现已退还失主。经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362元。以上二被告人共计盗窃他人财产价值4,401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白某某亲属主动找到被害人闫某某和梁某某,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白某某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永年县公安局立破案报告、抓获证明、收款收据、证明材料、鉴定结论告知书、二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薛某某、梁某某、闫某某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白某某供述,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河北省确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价值人民币8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价值人民币10,000元。本案被告人宋某某、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401元,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应当受到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金”量刑幅度内的刑罚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宋某某、白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均已退还失主,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八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2013年3月29日止。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八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8日起至2013年5月17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