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江苏晓金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与青海国鑫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晓金钢构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国鑫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晓金钢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阳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青海国鑫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海昊,该公司董事长。江苏晓金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与青海国鑫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青海国鑫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江苏晓金钢构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72992.6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其中7753元由青海国鑫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青海国鑫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晓金钢构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青海国鑫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海国鑫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9953.07元(其中工程款672992.61元、案件受理费7753元、执行费9207.46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 杰审判员 殷旦欠审判员 王有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青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