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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与浙江龙湫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犀牛鞋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浙江龙湫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犀牛鞋业有限公司,陈龙秋,陈宪泽,叶晓芬,叶银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2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负责人:李文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建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圣强。被告:浙江龙湫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秋。被告:浙江犀牛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信义。被告:陈龙秋。被告:陈宪泽。被告:叶晓芬。被告:叶银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支行与被告浙江龙湫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犀牛鞋业有限公司、陈龙秋、陈宪泽、叶晓芬、叶银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鸿展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赛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