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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南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沛让诉被告王世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沛让,王世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255号原告:王沛让,男,汉族,住胶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怀祥,男,汉族,住胶南市。被告:王世军,男,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负责人:孙兴春,经理。委托代理人:安阁,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沛让诉被告王世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沛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伟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