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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144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委托代理人罗利军,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若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