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刘兴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刘兴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首层。负责人伦荣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水生,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兴岳,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诉被告刘兴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23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51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李 立人民陪审员 谭文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卓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