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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易杰均与邢元德、张美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杰均,邢元德,张美琴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杰均。委托代理人易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元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琴。上诉人易杰均因与被上诉人邢元德、张美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0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易杰均以与邢元德、张美琴和解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杰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杰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韩兴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