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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罗建仁与张明秀、姜玥依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仁,张明秀,姜玥依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83-1号原告罗建仁,男,1954年1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明秀,女,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姜玥依,女,199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理人张明秀,女,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仁诉被告张明秀、姜玥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仁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明秀、姜玥依在姜军名下房产,并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罗建仁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创业大街北文兴路西604���房屋所有权(丘地号4-102/34-170,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50600218**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抵押及他项权利等手续。二、对被告张明秀、姜玥依在姜军名下的位于长春市高新区光谷大街2111号武警高新小区2#楼1门1001室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123.45平方米,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10601417**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抵押及他项权利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