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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志林、李建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志林,李建珍,林志明,朱振山,黄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21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凌文茂,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金文,林志力,系该社职工。被告朱志林,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李建珍,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志明,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朱振山,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霞,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志林、李建珍、林志明、朱振山、黄霞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千零九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百零四元五角,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