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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罗红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28号罪犯罗红利,男,41岁,1971年8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2)宝市法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红利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经本院(2008)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罗红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红利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32个。本院认为,罪犯罗红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红利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小 波审判员 张 跃 怀审判员 崔   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