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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武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刘恒伟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伟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武刑初字第499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恒伟。因本案于2012年6月1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辩护人游红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2)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恒伟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扬晓东、陆卸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恒伟及其辩护人游红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伟恒在担任武义县柳城畲族镇皮子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承包了本村的山塘茶园。2009年7月,被告人刘恒伟以皮子源村民委员会的名义通过镇政府向武义县国土资源局申报到54.2亩山塘茶园的改田造地项目,并代表皮子源村与柳城畲族镇政府、武义县土地整理中心签订了垦造耕地合同。之后被告人刘恒伟在未经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定将项目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私下将工程揽为自己组织施工。2010年该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武义县财政局将该改田造地项目奖励补助款189761元经由武义县土地整理中心支付给皮子源村,被告人刘恒伟利用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违反财务制度,将189761元补助款全部占为己有。除去可归其所有的改田造地工程款67327元,政策处理费(按老茶园改造项目政府可以补助茶园承包人的最高补助额)43360元,以及由他支付的测量费11386元,被人刘恒伟将本应属于村集体所有的67688元补助款侵吞占为己有。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恒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山塘茶园承包合同、茶山转让合同、补充协议、武农文件、武政办文件、立项补助报告、垦造耕地合同、武造地办文件、验收意见、土地整理中心报告、统一收据、领(付)款单、零散票证报销粘贴单、工程预算表、税务发票、预收(暂扣)款票、任职文件、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人陶某、潘某、刘某甲、刘某乙、黄某、邹某、沈某甲、王某、沈某乙、夏某、左水文、叶某、邹王进证言;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恒伟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担任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恒伟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和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退清全部赃款,结合审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集体组织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恒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恒伟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7688元,由暂扣单位发还给武义县柳城畲族镇皮子源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裘陈权人民陪审员  程云荣人民陪审员  项德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宁附:(2012)金武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