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二中法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钟革章、田晓露犯贪污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革章,田晓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法刑终字第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革章,男因本案于2012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兴安、朱占亮。原审被告人田晓露。辩护人唐勇。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革章、田晓露犯贪污罪一案,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梁法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革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钟革章、原审被告人田晓露及辩护人张兴安、朱占亮、唐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4月,为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全县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梁平县人民政府制定《梁平县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实施方案》、《梁平县种粮大户直接补贴暂行办法》。坚持谁种粮、谁享受补贴的原则,补给种粮的农民。一般种粮农户补贴90元/亩,种粮大户种植20亩至100亩补贴140元/亩,种植100亩(含100亩)以上的,补贴200元/亩。《梁平县2011年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和粮食直补实施方案》规定:根据2010年实际粮食播种面积,一般农户补贴:综合直补110元/亩,粮食直补3.36元/亩;种粮大户补贴:按照已核实和审定的种粮大户2010年种植面积和办法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贴,其标准仍为20亩至100亩补贴140元/亩,种植100亩(含100亩)以上的,补贴200元/亩,其中包含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被告人钟革章、田晓露均是梁平县虎城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2008年1月至2012年2月,钟革章具体负责农机及中心财物、高产创建示范片工作;2009年8月至2012年2月,田晓露具体负责种粮直补、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包括种粮大户申报材料的审核、上报,对大户的种植情况检查核实,协助上级部门检查验收等。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钟革章为获取国家种粮直补专项资金找到被告人田晓露,以钟革章为种粮大户向梁平县农委申报种粮直补。被告人田晓露明知被告人钟革章系虚假承包虎城镇水口村6、7、8组共286户村民共计887.494亩土地,而审核通过钟革章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虎城镇水口村6、7、8组组长放弃综合直补承诺书等申报资料,并于2010年6月23日将钟革章伪造的材料上报梁平县农委审批,致使钟革章作为种粮大户于2011年5月领到种粮直补款177500元。被告人钟革章按照一般农户的补贴标准(110+3.36)元/亩,将100607元直补款支付给水口村6、7、8组村民。下余76893元中被告人田晓露分得赃款15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钟革章于2012年2月14日20时许,被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带至该院接受调查。被告人钟革章在侦查阶段退赃37000元,被告人田晓露在侦查阶段退赃15000元。原判认为,被告人钟革章、田晓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告人田晓露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申报种粮大户的手段,骗取国家种粮直补专项资金76893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田晓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钟革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田晓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钟革章违法所得24893元予以追缴。上诉人钟革章提出如下上诉理由:一审认定的虚报种粮直补面积887.5亩中有528.15亩系国家验收合格的水稻高产示范田,其补贴标准与种粮大户补贴标准相同,故侵占的公共财产只能按359.35亩标准计算,国家也只实际损失了30000元。一审认定贪污的76893元中有30000元是实际贪污了,但其余的钱用于了给农民补偿,故贪污金额应为30000元。不系本案主犯。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同。一审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钟革章、原审被告人田晓露及各自的辩护人均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钟革章及原审被告人田晓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申报种粮大户的手段,骗取国家种粮直补专项资金76893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田晓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钟革章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虚报种粮直补面积887.5亩中有528.15亩系国家验收合格的水稻高产示范田,其补贴标准与种粮大户补贴标准相同,故侵占的公共财产只能按359.35亩标准计算,国家也只实际损失了30000余元,故贪污金额应认定为30000余元的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梁平县人民政府梁平府(2010)76号文件(关于2010年水稻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规定,水稻高产示范片的创建要求指出:水稻百亩、千亩高产示范片内,全部实行种粮大户制。否则,不列入水稻高产示范片范围,不享受高产示范片的任何补贴政策。而本案涉案的887.5亩土地均不符合种植大户申报条件,故其中所包含的所谓528.15亩水稻高产示范土地亦不符合水稻高产示范片创建要求,故不存在国家应当对该528.15亩进行补贴的问题。根据本案证据证实,上诉人钟革章对该887.5亩中的部分田地只进行了少量的投入,其目的为套取国家种粮直补专项资金差价,不应从贪污金额中予以扣除,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钟革章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钟革章不系主犯、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钟革章在本案中积极主动,原判认定其系主犯并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刑罚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羽审 判 员 李青春代理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牟其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