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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永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无锡天来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魏立大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天来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永催字第13号申请人:无锡天来宝精细��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立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建。申请人无锡天来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1215332,出票时间2011年10月14日,出票人浙江爱玛鞋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永嘉县支行营业部,收款人温州市强利人造革有限公司,背书人、持票人均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天来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申请人无锡天来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益 群审 判 员 尤��东审 判 员 应 云 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孔 孜 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