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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姜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梦友,该联社主任。被执行人:姜波,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姜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1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立案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   瑞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