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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宋承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承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吕丽莲,王章华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宋承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有进,总经理。第三人吕丽莲。第三人王章华。本院审理原告宋承蔚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吕丽莲、王章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承蔚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承蔚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承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宋承蔚负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南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