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宋新涛与张俊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新涛,张俊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扣留、提取)(2013)河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宋新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俊娜,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俊娜的工资收入。自2013年2月起每月扣留1500元,扣至申请执行人宋新涛的账户。扣完至183615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