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川大金键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川大金键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69号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邓亚军。委托代理人齐涛。被告四川川大金键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川大金键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川大金键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川大金键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红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