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088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高旅峰与江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旅峰,江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0884号原告高旅峰委托代理人刘士华(受高旅峰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扬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咏梅。委托代理人季春玲(受江咏梅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旅峰与被告江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旅峰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旅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旅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后为525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3525元,由高旅峰负担2025元、江咏梅负担1500元。审 判 长 黄 靓代理审判员 鲍钰鸣人民陪审员 刘艳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