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5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瑞天盛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天盛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522-1号原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超,董事长。被告:北京瑞天盛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丹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天盛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为2085元,保全费1600元,合计3685元,由原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曹京江审判员 孙继俊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