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于福君与葛元晨、陈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君,葛元晨,陈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1040号原告于福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恩,男,汉族,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被告葛元晨,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少英,女,汉族,农民。被告陈静(曾用名陈海娇),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健源,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君诉被告葛元晨、陈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由原告承担300.00元,退回原告300.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