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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于福君与葛元晨、陈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君,葛元晨,陈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1040号原告于福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恩,男,汉族,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被告葛元晨,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少英,女,汉族,农民。被告陈静(曾用名陈海娇),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健源,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君诉被告葛元晨、陈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由原告承担300.00元,退回原告300.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