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生于1978年6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龙门钢铁集团炼铁厂职工。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80年7月13日,汉族,大学文化,系韩城市周原小学教师。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韩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某某从2012年11月1日起第月5号前付给牛某某孩子牛章博无关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2012年10月抚养费500元在2012年10月15前支付)。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人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孩子牛章博抚养费,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5日前抚养费共计65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将6500元抚养费支付给申请人牛某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韩执字第0001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涛执行员 梁存仓执行员 车小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