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谢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