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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崔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南民初字第55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案由:婚约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崔某一次性返还原告吴某彩礼款10000元。(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执行完毕。二其它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