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崔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南民初字第55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案由:婚约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崔某一次性返还原告吴某彩礼款10000元。(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执行完毕。二其它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