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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岱民初字第6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孙一江与郑元岭、曹明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一江,郑元岭,曹明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第601-2号原告孙一江。被告郑元岭。被告曹明贞,成年。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2)岱民初字第601-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JXXX**号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吴 昊审 判 员  孙 泰代理审判员  董国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