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岱民初字第6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孙一江与郑元岭、曹明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一江,郑元岭,曹明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第601-2号原告孙一江。被告郑元岭。被告曹明贞,成年。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2)岱民初字第601-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JXXX**号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吴 昊审 判 员 孙 泰代理审判员 董国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