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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际文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际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52号原告赵际文,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法定代表人徐友军。原告赵际文请求撤销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际文撤回起诉。审判长 马   斌审判员 蔡 奕 惠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静(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