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9日,被告人杜波驾驶川AE9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西洪路往西河方向行驶,行驶到成洛路西河路口后上成洛路往成都方向行驶,当行至成洛路红旗连锁配送中心路段时,被告人杜波超过道路中心双实线变更车道时,与周礼坤驾驶的川A3C1**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周礼坤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杜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波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发经过。案发后,被告人杜波岗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杜波的供述,证人张东英的证言,事故天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被害人周礼坤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成)公(交)鉴(病)字(2011)07-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杜波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杜波有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查询结果,川AE96**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川AE96**车辆信息,周礼坤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川A3C1**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川西华司鉴所(2012)车鉴字第417、418号司法鉴定书,龙公交认字(2012)第00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被告人杜波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波驾车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波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事故经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波初次犯罪,同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波交通肇事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杜波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金学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