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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王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66年3月9日生,延安市人,高中文化,现住延安市。被执行人王耀平,男,汉族,1960年9月19日生,延安市人,高中文化,现住延安市。XX申请执行王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依法发出(2012)宝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耀平于2012年12月24日向法院交来案件款15000元。后于2013年1月14日双方来法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内容即原总执行标的为10万元以5万元了结此事。另外,申请人XX也同意就剩余35000元,以被执行人王耀平桑塔纳轿车予以抵偿。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对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