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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左某甲、陈某某与左某乙、左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甲,陈某某,左某乙,左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左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系原告左某甲之妻。委托代理人杜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某乙,又名某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子。被告左某丙,又名某某,女,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甲、陈某某与被告左某乙、左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甲、陈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甲、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左某甲、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汤书雄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