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左某甲、陈某某与左某乙、左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甲,陈某某,左某乙,左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左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系原告左某甲之妻。委托代理人杜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某乙,又名某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子。被告左某丙,又名某某,女,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甲、陈某某与被告左某乙、左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甲、陈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甲、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左某甲、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汤书雄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