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峨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峨县六排镇城东社区小河第四居民小组与被执行人苏爱凤、黄仁能、周美云、杨秀军土地经营权属补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峨县六排镇城东社区小河第四居民小组,苏爱凤,黄仁能,周美云,杨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峨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天峨县六排镇城东社区小河第四居民小组。代表人索邦军,该组组长。被执行人苏爱凤,女。被执行人黄仁能,男。被执行人周美云,女。被执行人杨秀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峨县六排镇城东社区小河第四居民小组与被执行人苏爱凤、黄仁能、周美云、杨秀军土地经营权属补偿纠纷[(2013)峨法执字第3号]一案中,天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月5日作出峨农土仲字(2012)第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爱凤、黄仁能、周美云、杨秀军自愿同意由法院扣划其在天峨县六排镇人民政府财务室代管的连牵生产用地旱地面积0.85亩的补偿费11562.90元(其中:5502.90元为天峨县六排镇城东社区小河第四居民小组领取;6060.00元为苏爱凤、黄仁能、周美云、杨秀军领取),执行费70.00元天峨县六排镇城东社区小河第四居民小组自愿承担,现本院已经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天峨县六排镇城东社区小河第四居民小组。为此,本院认为,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峨农土仲字(2012)第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王细忠审判员 韦 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 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