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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与应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应卫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23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吾幸桃。委托代理人:应智萍。被告:应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与被告应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