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滩信用社与熊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滩信用社,熊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495号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滩信用社,住所地泸县牛滩镇,组织机构代码73585311-9。负责人游建华,该社主任。被告熊建华,男,196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泸县牛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滩信用社与被告熊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滩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瑞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航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