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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执民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贤君与贝东儿、吴俊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君,贝东儿,吴俊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执民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王贤君,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其他,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贝东儿,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其他,住。被执行人吴俊猛,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其他,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贤君与被执行人贝东儿、吴俊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贝东儿、吴俊猛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贤君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1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