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磊与冯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某,男,汉族。监护人冯某某,男,汉族。李某与冯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由冯某给付李某5100元。现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李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所附的法律义务,给付申请人5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风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秋侠执行员 于明岐执行员 马宏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列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