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杨陵区五泉镇某甲村民委员会与杨陵区五泉镇某乙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陵区五泉镇某甲村民委员会,杨陵区五泉镇某乙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杨陵区五泉镇某甲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杨陵区五泉镇某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陵区五泉镇某甲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陵区五泉镇某乙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陵区五泉镇某甲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陵区五泉镇某甲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审 判 员 赵雅玲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