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商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兆海与马连方、李衍好仓储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海,马连方,李衍好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131-4号原告杨兆海。被告马连方。被告李衍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兆海与被告马连方、李衍好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衍好、马连方名下的轿车一辆。查封被告李衍好、马连方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李家营的冷库一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买卖、转让、隐匿、损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