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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调确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汉明、张世海等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浦江县

案件类型

代书 记员 陈丽先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杨汉明;张世海;朱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 (2013)金浦调确字第90号 申请人:杨汉明。 申请人:张世海。 委托代理人:杨汉明。 申请人:朱新良。 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汉明与申请人张世海、朱新良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叶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杨汉明与申请人张世海、朱新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月21日经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由申请人朱新良赔偿申请人张世海、杨汉明医疗费等共计15899元,扣除已付4000元,由申请人杨汉明赔偿申请人朱新良车损5399元,两者相抵后由申请人朱新良赔偿申请人张世海、杨汉明共计6500元,当场付清。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叶 青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陈丽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