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城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城民初字第24号原告魏某某,男,1972年4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某某,女,1969年9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窦永璐,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3年1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郊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魏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