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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玉美净洗涤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昀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玉美净洗涤有限公司,威海昀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18号原告威海玉美净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兴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丛美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昀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66号4-6层。法定代表人杨丽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玉美净洗涤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昀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玉美净洗涤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海玉美净洗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玉美净洗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免收。代理审判员 姜  倩  倩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戚峰源-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