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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彭法民初字第027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彭法民初字第02763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0年2月2日,苗族,农民。被告甘某某,男,生于1966年8月17日,土家族,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原告杨某某已预交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再守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