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利云与赵五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云,赵五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25号原告王利云。被告赵五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云诉被告赵五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利云在收到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 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