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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利云与赵五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云,赵五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25号原告王利云。被告赵五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云诉被告赵五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利云在收到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 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