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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丁金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48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金林,因盗窃于2012年3月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2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许舟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金林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瑞华、被告人丁金林及辩护人许舟华到庭参加了诉��。本案依法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丁金林等人来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心意广场4幢3203室韩某、洪某家维修房屋。至当日中午,被告人丁金林在韩某、洪某家化妆间内,窃得洪某放于柜子内的共计价值110000元的钻石戒指2枚及无法估价的手镯1只。案发后,被告人丁金林向被害人韩某承认以上其盗窃事实。赃物均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丁金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洪某、韩某陈述,证人戚某证言,案发经过说明,情况说明,现场勘查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丁金林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金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丁金林有盗窃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赃物均已追回,可以对被告人丁金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许舟华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明人民陪审员  罗松南人民陪审员  缪岳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