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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任兰英与陈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兰英,陈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65号原告任兰英,女,汉族。被告陈国林,男,汉族。原告任兰英诉被告陈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兰英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兰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兰英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兰英负担。助审员  刘振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