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任兰英与陈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兰英,陈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65号原告任兰英,女,汉族。被告陈国林,男,汉族。原告任兰英诉被告陈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兰英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兰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兰英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兰英负担。助审员 刘振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