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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巨昌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巨昌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东龙兴工业园3号厂房1—6楼。法定代表人:陈玉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江平,男,汉族,1977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市x区x村*栋*房,身份证号码:340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区x街道x区。法定代表人:白川善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智凯,男,汉族,1980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市x区x街道x路18号x区*栋,身份证号码:420xx********。上诉人深圳市巨昌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吉田公司与巨昌公司自2000年起有业务往来,吉田公司向巨昌公司提供拉链,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至2012年7月31日,巨昌公司尚欠吉田公司2012年5、6月份的拉链货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9305.67元。吉田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向巨昌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次日,巨昌公司在回执中承诺于2012年9月30日支付上述货款69305.67元。后经双方协商,巨昌公司于2012年9月28日向吉田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书,将上述货款的支付期限变更为2012年10月25日。此后,巨昌公司以吉田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抵扣违约金及吉田公司不按期交货为由,拒付上述货款。巨昌公司未对质量问题和未按期交货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吉田公司、巨昌公司均确认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巨昌公司尚欠吉田公司2012年5、6月份的货款共计69305.67元。巨昌公司辩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及吉田公司未按期交货,但其不能举证证明,该院对巨昌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巨昌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吉田公司请求巨昌公司支付拖欠货款69305.6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按照付款计划书的约定,巨昌公司应于2012年10月25日前支付上述货款,该约定视为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的变更。付款计划书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由巨昌公司出具,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为有效,其对支付货款期限的变更,该院予以确认。故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应从2012年10月26日起计算,对吉田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该院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巨昌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吉田公司货款69305.67元。二、巨昌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吉田公司上述货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0月26日计至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元、保全费710元,由巨昌公司负担。上诉人巨昌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将吉田公司的违约责任在货款中扣除。吉田公司所交货物存在质量和交期延迟,前述的两项费用均应由吉田公司承担,应从货款中予以扣除。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吉田公司口头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吉田公司向巨昌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吉田公司是否存在延期交货的问题。虽然巨昌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将吉田公司所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和延期交货需要抵扣的违约金在货款中扣除,但对此巨昌公司一审中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而且双方对本案货款已经对账,对账时巨昌公司并未提及货物质量和迟延交货问题,而是多次确认并承诺限期支付,故原审法院对巨昌公司的主张未予采信并无不妥。巨昌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4元,由深圳市巨昌时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    拓审 判 员 陈  国  华代理审判员 张    盈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晓静(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