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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三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快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香港)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快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三初字第32-1号原告:**快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陈**,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港)有限公司(**(HK)LIMITED),联系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本院在审理原告**快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香港)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快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快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快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原告一向本院预交996元,本院退回原告498元。审判长  钟浩龙审判员  朱会东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