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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蔡华平与李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华平,李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49号原告:蔡华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宇峰。被告:李冲。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华平诉被告李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华平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蔡华平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冲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依法减半收取906.50元,财产保全费880元,共计1786.50元,由原告蔡华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瑜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