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青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梁燕珍与广西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总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燕珍,广西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总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梁燕珍。被执行人广西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总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西路38-1号。负责人胡勇,经理。被执行人广西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建政路49号。法定代表人程承共,总经理、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的(2011)青执字第51-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总公司南宁分公司位于南宁市衡阳路38-1号土地(宗地号:0111164)及地上第2、5、7栋房屋(房产号分别为:01013429、01013432、01013434)。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当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总公司南宁分公司位于南宁市衡阳路38-1号土地(宗地号:0111164)及地上第2、5、7栋房屋(房产号分别为:01013429、01013432、0101343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