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中民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喜贵与被上诉人郑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喜贵,郑峰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中民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喜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峰。委托代理人樊翰文,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喜贵因与被上诉人郑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2012)环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喜贵及被上诉的委托代理人樊翰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程序方面,郑喜贵起诉要求确认所诉之房屋归其所,一审判决确认所诉之房屋为郑峰的所有之后,又判决郑峰归还郑喜贵垫付购房款,超出了诉讼请求,违反法律程序;二、事实方面,一审判决郑峰补偿郑喜贵1000**元事实不清,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数字的来源及法律依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三)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环县人民法院(2012)环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环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喜贵、郑峰各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分别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慕志锋代理审判员  郭立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