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陈某、刘某等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褚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天刑初字第631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09年11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2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6月24日被释放。2013年8月6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6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宗华。被告人刘某。2007年2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7月11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6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汤蓓蕾。被告人褚某。2013年7月11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6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曹倍华。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3)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刘某、褚某犯抢夺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爱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吴宗华,被告人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蓓蕾、被告人褚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曹倍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刘某、褚某在天台县赤城街道人和宾馆房间内经事先商量去抢夺金项链,商定之后,三人坐褚某驾驶的助力车窜至天台县赤城街道酒厂路桥头附近石梁湾公园,陈某乘事主丁某坐上电动车的时候抢走丁某挂在脖子上的一根黄金项链,得手后再乘坐褚某的助力车逃离现场,之后褚某与刘某将抢得的黄金项链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卖给海鸥打金店。经鉴定,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450元。该项链熔铸的黄金已返还事主。二、2013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刘某经商量去抢金项链。被告人刘某驾驶助力车搭载被告人陈某窜至天台县天台山中路职业中专外边路上,靠近正驾驶电动车的杨某,由陈某伸手抢走杨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经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860元。该项链已返还事主。案发后,被告人褚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刘某共实施抢夺二笔,夺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0310元,被告人褚某实施抢夺一笔,夺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刘某、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刘某、褚某的在卷供述,被害人丁某、杨某的陈述,证人应某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视频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动清单》,《证明》,《天台海鸥打金店登记本》,《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助力车抢夺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三被��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褚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款第一款;对被告人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褚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褚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被告人刘某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被告人褚某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以上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佳楠人民陪审员 何文相人民陪审员 徐金银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