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文飞与蒋占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飞,蒋占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文飞,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蒋占堂,男,干部。申请执行人文飞与被执行人蒋占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榆民二初字第00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文飞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蒋占堂与申请人文飞和解支付了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榆民二初字第00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慧利ì¥Á9错误!未定义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