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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文飞与蒋占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飞,蒋占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文飞,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蒋占堂,男,干部。申请执行人文飞与被执行人蒋占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榆民二初字第00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文飞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蒋占堂与申请人文飞和解支付了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榆民二初字第00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慧利ì¥Á9错误!未定义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