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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胡建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1011号罪犯胡建,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广安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200元,无汇款、会见款、困难证明)。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5日以(2008)广法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18年06月12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以(2011)成刑执字第38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建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欣欣 关注公众号“”